为加强锡盟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2、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并有防盗报警装置及消防设备。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弹药库必须有专人看管。
3、作业前,弹药库管理人员应对弹药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弹药处于完好状态。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弹药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4、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剩余高炮炮弹、火箭及时存放于库房中。
5、严格遵守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6、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
7、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8、弹药库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弹药库,做好弹药库的防火、防盗工作,如有意外情况发生,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消防、公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锡盟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