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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气象局 > 行政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有关制度
2007-09-26 16:33:00
〖发布日期:2007-09-2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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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和送达制度(试行)

二、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审查制度(试行)

三、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试行)

四、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五、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六、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流转程序规定(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事项

统一受理和送达制度(试行)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统一受理和送达,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在一个办公场所的统一办理。

便民原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问题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

属地化原则

不代行他人职责

管理权限原则

受理:本级负责审批的事项本级负责初审的事项

送达:本级负责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成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送达办事机构,确定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以下简称办事窗口)。其他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不直接对外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和送达

              

办事窗口      承办单位         审批决定

                                              

 

第四条  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办事窗口予以公示,并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公示的材料内容(各地)应当一致

无偿提供

第五条  办事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以加盖本级主管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与否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发出补正告知。补正告知应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受理回执、补正通知等书面凭证:上级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本级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规定、本级制作(不予受理决定应当说明不受理申请的原由)

受理与决定分离(一般性原则)

第六条  初审合格决定受理的申请,办事窗口应当及时登记在案,受理回执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第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办事窗口应当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业务交办表》,并于1日内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分送承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行政许可决定,并送交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在规定期限内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对作出的所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事窗口公示,以便公众查阅。

公示形式可多样(办公场地、报刊、网络等),应当与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度相适应。

公开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提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

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审查,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的审核检查。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是做出许可决定的必须环节和重要依据。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内设承办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

明确审查机构(主办、协办)

第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审查。

需要两个以上内部单位审查的,按照内部审查流转程序,承办单位依照职责分别提出审查意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实地核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核查。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需要其他部门参于审查意见的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征求意见。

承办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说明,一般不要作出不利于最后决定的意见。

制定许可事项审查、决定审批流转程序(办事流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初步审查的事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向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交过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承办单位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退回办事窗口。

重新交给规定承办单位(属本级主管机构审批职责)。

从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材料退还申请人(不属本级主管机构审批职责)。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依程序批准后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名义作出书面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确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重新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由一个单位审查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由两个以上单位审查的事项,每个承办单位一般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延长2天时间。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办事窗口,并存档备查。

办事窗口应当对已到审查期限的审批事项进行督办。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

听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听证由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具体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虑:

便于某一申请是否需要举行听证的把握。

便于直接听取有关意见,有利于作出正确审查意见。

   第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但不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交通、食宿、聘请律师、取证等个人所应支付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

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一章  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由盟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归档。

第二章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因管辖权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其共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注意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问题

属地管理原则   出现纠纷由上级指定。

第五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气象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作详细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查处其违法行为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事实及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同时要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三章  撤消与注销行政许可

第八条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权衡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由此原因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气象主管机构不撤销的,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有权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消。

可以撤消   应当撤消   不予撤消

第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注销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据。收回或加注发还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行政许可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认定。

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认定,不意味本级机关就没有监督管理责任。

 

                                 自治区气象局行政审批

流转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气象局办公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局机关内设机构管理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气象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审批流转程序

(一)受理申请

1、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由区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受理申请和送达决定的办公场所(以下简称办事窗口)负责具体实施。

2、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自治区气象局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一)受理申请

3、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经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初步审查后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告知。

4、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受理决定的书面凭证。

5、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业务交办表》,      并于1日内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分送审查承办单位

(二)审查与决定

1、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和办事流程组织实施。

2、应当由一个单位审查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应当由两个以上单位审查的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征求其他单位意见,然后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每个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日内审查完毕。

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延长2天时间。

(二)审查与决定

3、规定由承办单位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主办单位作出审批决定后,交由办事窗口统一送达。

4、规定由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主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决定一般应在5日内作出。

5、决定作出后,由主办单位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交由办事窗口统一送达。

(三)决定送达

1、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由区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办事窗口负责具体实施。

2、办事窗口应当在本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说明:本规定中时间期限指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日起算。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业务交办表》

 

日期:                                                                     编号:

申请

(报)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书》编号

 

《行政事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

 

所办事项相关资料齐全时间

                  

收到资料数目

套,每套           

办事

窗口

处理

意见

接收时间

 

办结时间

 

确定承办单位

主办

 

协办

 

承办人

 

负责人

 

承办

部门

意见

主办单位负责人

 

接收时间

 

承办人

 

办结时间

 

协办单位负责人

 

接收时间

 

承办人

 

办结时间

 

领导

审批

领导签名

 

审批时间

 

批准

公文

运转

签章

批准文件名称

 

批准文号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办理部门

 

经办人

 

通知申请(报)单位时间

 

申请(报)单位领取文件时间(即办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