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首页 | 气象新闻 | 气象服务 | 农牧服务 | 气象科普 | 台站风貌 | 农牧民在线 | 政策法规 | 留言板
  锡林郭勒盟气象局 > 政策法规 > 地方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2007-07-23 14:31:00
〖发布日期:2007-07-23〗〖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章 会计报表 
                                           第四章 效益分析报告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会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我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控制和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气象部门基本 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自治区气象局、各盟市气象局财务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按规定由财务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及时、全面地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占用情况,正确计算建设成本;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纪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所属的基本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及单位的跨年度续建项目,应当督促投资计划管理人员首先安排列入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预算)计划,以确保续建项目早日竣工交付,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七条 凡将预算外收入等其他资金转作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投资的单位,必须向区局主管部门申请上报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指标,列明建设项目名称、资金来源,经区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存入经办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待区局主管部门正式下达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源头管理,保证基本建设资金供应。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时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供应工作,按建设程序有计划、及时地满足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供应,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务部门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按时上报支出预算申请表。

第九条 对于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督促地方投资及时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级、地方级国家预算内拨款、专项拨款、自筹资金拨款等),必须通过建设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各类合同的签订,以便更好地合理安排资金;参与工程项目施工预、决算审查,有效地控制、降低建设成本,节约投资。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概算以及签定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建设项目有关重要文件的复印件(如:如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清单及订货合同、洽商、变更等),并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人员应根据以上各类合同及施工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作为支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 30日内,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安装设备本身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正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间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费、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入、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减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银行利息收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或增加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气象部门的基建收入主要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在纳税后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需要超概算总投资,应督促计划管理人员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追加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工程项目施工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努力控制、降低建设成本。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在建设项目施工完工前,根据规定,应预留 10%左右的工程尾款,待施工单位提交施工工程决算后,由财务部门邀请有资质的审价机构,依据该施工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及洽商、纪要等资料,对该项目施工工程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最后确定其施工项目的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条 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 [1999]50号)精神,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预)算、计划执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及其它财政性建设资金,杜绝计划外支出,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财务人员每年应当对在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理,对不正常的在建项目要会同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督促工程建设项目的早日竣工交付,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三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六章基本建设会计报表规定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补充规定及时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报表需要报编说明的,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向财务人员提供较详细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工程项目进度及在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以便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较为详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基建财务人员应从财务角度较为具体地说明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财务执行情况。

第四章 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是考核分析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概算总投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配套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落实情况;投资项目建设所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施工项目个数、项目建成投产率、交付使用率及新增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各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格式及详细文字说明于当年 7月5日前及次年2月10日前一式一份报区局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依据会计帐簿数据、财务决算及项目计划、概(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完备。

第三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各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按规定编制、上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计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前,原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审计工作由财务主管部门提出审计委托,由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每一个建设项目,各级财务主管部门都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 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区局负责,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局负责);根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按规定进行分配。竣工项目结余资金上交部分,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30日内上交主管部门。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还贷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 50%上交财政部,20%上交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还贷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结余, 30%上交财政部,20%上交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成交付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建设单位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扩大留成比例。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见附件三)。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含各类资金) 2,000万元以内的竣工项目,由区局审批;

(二)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含各类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由中国气象局审批;

(三)中央级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所在地建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中国气象局,经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中央级国家大、中型、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审批。对审核中核减的概算内投资,经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国气象局有关人员参加;单位小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国气象局或内蒙气象局视情况参加。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各级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基本建设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基本建设资金在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七章 会计档案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档案包括基本建设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竣工决算及其他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概算及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决)算、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部门资料;历年的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件等有价值的资料均应立卷归档,便于以后备查。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档案按年度进行归类整理、立卷归档,即将每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四类分别顺序立卷。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档案及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必须存放有序、妥善保管,以便以后备查。严禁私自毁损、散失和泄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应根据财政部财会字 [1998]32号“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气计字( 1998)22号《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打印本稿〗〖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政务公开
  领导介绍
  单位职责
  机构设置
  动态信息
  通知公告
  计划总结
  部门文件
  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
  服务承诺
  办事指南
  辉煌成就
  文件下载
  政务公开目录
便民服务
  12121服务   常用电话
  专利检索   查万年历
  报刊大全   公 积 金
  医  保   联通话费
  移动话费   学历查询
  物价查询   航班时刻
  列车时刻   电视查询
  网址大全   报刊大全
 
版权所有:锡林郭勒气象
电话:0479-8241648  传真:0479-8241743  邮箱:xmqxj@163.com
蒙ICP备06002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