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财库 [2000]11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1]30号)、《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气计发[2001]73号),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气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盟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中国气象局组织进行纳入政府联合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下达的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需要统一进行采购的采购项目。部门统一采购目录由中国气象局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联合集中采购和部门统一采购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是全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中国气象局的领导下,按照预算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第六条 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政府采购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全区气象部门各项政府采购活动;审查、汇总全区气象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中国气象局;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全区气象部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成立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内蒙古气象局要求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向区局计划财务处提供联合集中采购和部门统一采购项目采购清单,并按要求签定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好分散采购工作;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监督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全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部门预算组成部分);选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调查、单一来源);执行采购方式;验收货物服务或工程;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等。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规定的内容,将各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编入部门预算上报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气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气象局。
内蒙古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纳入联合集中采购和部门统一采购的项目由中国气象局组织实施。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和执行,其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活动,均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联合集中采购的采购合同,由内蒙古气象局委托中国气象局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对货物、工程和服务有特殊要求的,由中国气象局会同内蒙古气象局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部门统一采购的采购合同,由内蒙古气象局与中标供应商签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单位分散采购的采购合同由各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质量验收和合同履行工作,重点组织好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定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因特殊原因,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联合集中采购和属财政直接拨付范围的合同变更,涉及金额超过该项目采购资金限额的,在合同变更前要上报内蒙古气象局,由内蒙古气象局上报中国气象局批准。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部门统一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三种形式。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部门统一拨付,是指中国气象局按照部门统一采购合同约定,将部门统一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单位分散拨付,是指在全面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之前,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理体制,由各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五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部门统一拨付方式的具体采购项目和范围,在中国气象局随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内蒙古气象局之后,由内蒙古气象局下达给各单位。
第十六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单位预算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和中国气象局在拨付之前按预算额度将采购资金预留,不再拨给各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部门统一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由中国气象局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八条 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资金是内蒙古气象局根据各单位预算安排,编制汇总各单位月度用款计划报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按月填报预算资金申请拨款书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无误后按预算管理级次核拨给各单位。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中国气象局报财政部批准,留归单位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作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的内容是: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内蒙古气象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