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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气象局部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7-07-23 14:34:00
〖发布日期:2007-07-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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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四章 决算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确保气象事业的维持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 气象局部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精神,结合我区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中国气象局现行管理体制,属于内蒙古气象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内蒙古气象局部门预算由各盟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预算以及内蒙古气象局本级预算汇总组成。各单位的预算由该单位本级预算及其下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汇总组成;如某单位是基层预算单位的,其预算则仅指该单位本级预算。

第四条 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内蒙古气象局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计划财务机构(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内蒙古气象局为二级预算单位,各盟市气象局、内蒙古气象局本级及各直属事业单位为三级预算单位,旗县气象局及以下单位为四级预算单位。

第六条 内蒙古气象局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其中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气象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住房公积金。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含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支出分为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其他类项目支出。

第七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部门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本级预算和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级预算和其下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内蒙古气象局在核定单位各项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合理编制预算。

(三)公开规范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公开规范,内蒙古气象局对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按定员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通过项目库滚动管理。内蒙古气象局在中国气象局公布定员定额情况和项目库情况基础上将对各单位的定员定额情况和项目库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追踪问效原则。内蒙古气象局对预算的实施过程要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今后预算安排挂钩。

(五)项目竞争原则。对部分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参照招标投标的形式,采取竞争的办法安排项目预算。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气象局和内蒙古气象局年度编制预算的具体要求编制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收入的取得要合法,支出要符合国家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与单位履行的职能紧密结合,对每一收支项目要有科学的测算方法,做到预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稳妥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重点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在兼顾一般的同时,要优先确保重点支出。

(五)完整性原则。预算的编制要按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预算编制的程序分为“两上两下”,具体是:

“一上”:各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数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气象局审核、汇总后形成内蒙古气象局部门预算建议数上报中国气象局。

“一下”:内蒙古气象局在中国气象局下达内蒙古气象局年度预算控制数 10日内,根据中国气象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内蒙古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下达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单位根据内蒙古气象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建议数进行调整后,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气象局审核、汇总后形成内蒙古气象局部门预算草案上报中国气象局。

“二下”:内蒙古气象局在中国气象局批复内蒙古气象局年度预算15日内,根据中国气象局批复情况,结合内蒙古气象部门的实际,批复各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内蒙古气象局下达本单位预算控制数后,如有下级预算单位的,应在10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并将下达情况抄送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各单位在内蒙古气象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如有下级预算单位的,应在 15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预算,并将批复情况抄送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内蒙古气象局在审核各单位年度预算建议数和年度预算草案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预算编制要求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各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影响收入的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按收入的类别逐项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和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主要按定员定额的办法测算编制,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结合气象基本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本支出中一些特定的无法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测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项目支出预算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从内蒙古气象局项目库中选取的项目,经中国气象局批复后结合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根据内蒙古气象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隶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控制数之间相互调整;
(二)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相互调整;
(三)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预算控制数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控制数相互调整;
(四)各具体项目预算控制数之间相互调整。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批复下级预算单位预算时,项目支出不得预留;基本支出可按预算科目预留不超过该科目基本支出财政性资金预算3%的机动经费,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自然灾害救灾支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内蒙古气象局批复各单位年度预算草案之前,各单位可暂按上报的年度预算草案安排支出。在内蒙古气象局批复年度预算之后,各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控制数或批复预算,按财政部统一下发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要求,按季度分月编制财政性预算资金的用款计划,上报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气象局审核后上报中国气象局。

第十八条 第一、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上报内蒙古气象局,每年的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前分别报送第二、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当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凡是预留的财政性资金,不得虚列用款计划上报内蒙古气象局。

第二十条 在中国气象局批准内蒙古气象局上报的用款计划后,支付按以下两种程序进行:

(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由各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在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汇总后,通过中国气象局上报财政部批准。在财政部批准直接支付申请后,由财政部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二)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由财政部将用款额度下达给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各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批准的预算中无法调剂解决、需要调整追加财政性资金预算的,可以向内蒙古气象局申请调整预算: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引起支出发生增加的;
(二)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引起支出发生增加的;
(三)其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且在预算编制时无法预计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气象局不受理各单位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调整预算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调整预算时,应说明调整预算的理由和必要性、调整的金额及详细测算依据,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内蒙古气象局提出申请。如有相关文件、材料的,一并附送。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收到内蒙古气象局调整预算的通知后,如有下级预算单位的,应在15日内将调整下级预算单位预算的情况抄送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用预留的机动经费追加下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特殊情况无法于10月31日前完成的,需说明原因报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各单位用预留的机动经费追加下级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后,应在 15日内将追加下级预算单位预算的情况抄送内蒙古气象局备案。

第四章 决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中国气象局和内蒙古气象局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气象局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气象局。

第二十七条 年度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决算编制要求,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气象局在对各单位年度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决算编制要求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在内蒙古气象局批复各单位年度决算后,各单位应及时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内蒙古气象局对各单位预算、决算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成改正外,还要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评比资格。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考评和项目执行的追踪问效。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财政性资金的安排要与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结果挂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预算、决算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气象事业费预算,按自治区和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气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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