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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2007-07-23 14:35:00
〖发布日期:2007-07-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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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四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五章 园区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基本建设财务与拨款
第八章 奖励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气象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基本建设范围

(一)总投资在 5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恢复工程,具有整体性的固定资产建设,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类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包括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附属设施建设和房屋改造装修工程。

(二)总投资在 5万元及以上的单台设备购置。

第三条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含规划制定的报批、编报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审批、报建审批手续、工程发包等),基本建设计划,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工程预决算与结算,基建管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奖励与处罚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无论建设性质、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如何,都应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利用气象部门土地、房屋、设备等国有资产进行联合开发建设的,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严格论证,集体研究,逐级上报,经区局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符合当地和全区气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全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步伐。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视投资能力,优先安排投资效益高、自筹能力强、匹配资金到位好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学科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程序、明晰责任、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要充分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基建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八条 区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应执行下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上一道程序后方可转入下一道程序: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经审批后进入项目库。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三)编报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可进行建设准备,同时列入并逐级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四)上报开工报告,并附相关的总平面图、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经批准后进行工程发包。同时拨付基建经费。
(五)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后开始施工。
(六)工程施工与监理。
(七)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
(八)竣工决算与财务结算
(九)基建档案整理归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部门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建安工程应附总平面参考图),进行立项申报,一式叁份报经区局审查后向中国气象局申报立项;总投资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向区局申报立项。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气象探测环境四周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先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平面图等资料报区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还应提出两个以上设计方案,供项目主管部门比较和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及复杂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或者适当繁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文字说明为主,附有必要的图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组成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及其投资估算明细表,地方有关规定等,建安工程应附平、立、剖方案图)。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一)建设理由和目的,现有业务服务系统的业务能力、水平、系统功能的现状,建成后形成的业务能力,经济效益和所需维持经费测算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电、路及附属配套设施现状,所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总建设规模和相应的总投资估算(含甲方费用)及资金等项分析;
(三)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
(四)建设地点、占用土地及周围环境情况;
(五)市政规划(供电、供热、煤气、给排水、交通)、人防、抗震、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六)人才需求与人员培训;
(七)建设周期;
(八)业务系统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100万元及以上和建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九)单位审核意见栏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符合本办法规定招标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报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其他有关情况,作为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报送招标内容的,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主管单位应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组织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内容时,须报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内蒙古气象局基本建设项目总库和区、盟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分库。按规定程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季度初由各盟市气象局和局各直属单位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和项目排序,经区局计财处审核合格后进入区局项目库。一般情况下不变更项目排序,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排序的,须向区局计财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核批后变更。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安工程都应进行初步设计,对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技术设计。抗震、消防、人防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范围以内,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投资范围10%以上,总规模超过5%以上的,需对项目重新审定。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

• 工 程概算书
• 工程总造价及其主体总造价、各类前期费用总和、不可预见费用总和
• 综合单方造价及其主体单方造价、各类前期手续单方取费、其他不可预见的各类单方取费
• 建筑面积
• 工程概算情况说明

(二) 乙方资质证明复印件

• 工程勘察证书及收费许可证
• 工程设计证书及收费许可证
• 乙方资质情况说明

(三) 初步设计图纸主要内容

•  图纸目录及设计说明
•  总平面图及四周环境条件描述
•  正、侧、背立面图,剖面图
•  各层(标准层)平面图、结构图
•  基础平面图
•  水、暖、电、照、消防、防雷等其他设计图
•  材料表及其设计说明

(四) 项目建设的组织、技术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经区局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会同合同预算审查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施工图预算审核,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总投资在 20--500万元的项目,应上报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建设实施方案(比照初步设计进行,起码应有工程概算书、图纸及 项目建设的组织、技术实施等 主要说明),由区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批,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5日内批复。未经审批的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盟市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气象部门重点工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开工前须向区局上报开工报告,经报送中国气象局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概述及其批准文件;
(二)资金落实情况和银行资金到帐证明;
(三)征地、规划手续进展情况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拆迁和现场准备情况的说明;
(五)工程设计进展情况和施工图纸或建筑平面图及其工程预算;
(六)计划开工时间,年度资金需求量;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联合开发或外购房地产等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报批资料中应详细注明我方出资方式、合作条件、资金数额、我方所占资产形式、份额、产权归属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其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六条 区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后,将列入全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多少,资金来源如何,建设方式怎样,都不得擅自动工。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全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在中国气象局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 编制全区气象部门基建投资计划;
(二) 制定、修改全区气象部门基建管理规章制度;
(三) 负责所有须经中国气象局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进行审批的初步审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大中型项目;
2、中国气象局重点工程;
3、中国气象局局管项目;
4、区局直属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5、盟市、旗县级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6、中国气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建设项目;

无中央预算内投资,但总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涉及各级气象局、站重大业务布局和总体建设规划调整的项目建设,需经中国气象局同意。

(四) 负责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的审批,视情况参加该类建设项目的工程发包、竣工验收和工程预决算的审查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区局直属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2、盟市、旗县级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3、区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建设项目;

无中央预算内投资,但总投资在 100万元以上,涉及各级气象局、站重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需经区局同意。

(五) 负责组织盟市、旗县级气象局和区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 负责对全区气象部门基建工作进行检查、建设指导和奖惩。

第二十条 盟市气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 编制本盟市气象部门基建投资计划;
(二) 制定、修改本盟市气象部门基建管理具体规定;
(三) 协助指导建设单位搞好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到位,监督检查基建经费的使用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协助指导建设单位搞好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协助搞好市场调研和工程的招投标。
(四) 负责本盟市所有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核上报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工程发包、竣工验收和工程预算的审查认定;
(五) 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 负责对所属单位基建工作进行检查、建设指导和奖惩,及时深入现场检查了解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争创优良工程,组织参加建设项目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 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基建管理班子,组织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办理各种立项申报、规划、建管等各类手续;
(二) 落实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到位,及时上报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三) 搞好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四) 进行市场调研,搞好工程的招投标。做好建设项目的概、预、决算和工程监理及竣工验收。指派施工现场甲方代表,严把工程质量关 ;
(五) 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基建经费,及时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资料 ;
(六) 及时上报工程进展和有关情况,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按要求填报工程阶段检查情况表,进行建设项目的综合情况总结上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和报批,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方面的审查工作;涉及业务技术及系统设备购置的项目,可委托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查。

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一式四份经区局审查后报中国气象局。

第四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库中的项目,将根据其排序,视资金可能予以安排。在正式下达投资计划前,应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盟市气象局在转下所属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不得更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更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的应经区局报中国气象局批准并备案。下达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应报经区局并经区局上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填写《基本建设自有资金计划表》(见附件五)一式三份报区局审查并经区局报中国气象局审批下达;地方资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在报送计划时应当说明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盟市应按区局的要求,对“综合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项目管理及计划管理模块的数据进行补充和更新,于每年12月底,对基础统计模块中的数据进行补充和更新。

第五章 园区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都要认真制订本单位总体建设规划,盟(市)级以上气象部门的总体建设规划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规划的制订和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当地城建规划要求;
(二)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功能区划分清晰。业务区、生活区、经营区尽可能分开,减少相互干扰,有利于分类管理;
(五)符合“一流台站”的要求,考虑基础设施的配套要求;
(六)有利于环境美化。

具体建设规划应遵照《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部门的总体规划须经上级气象部门批准后实施。区局总体规划由中国气象局审查,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盟(市)局及以下气象部门的总体规划由区局审查,并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后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守单位总体建设规划。总体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终身负责制。项目责任人从单位领导成员中产生,经单位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严禁使用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施工图纸。在基本建设中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制度。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都要依法实行招标。投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工程发包也应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

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土建工程、一般设备材料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评标,气象专用设备购置可由中国气象局指定机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必须实行建筑工程监理、政府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要求按《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标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文本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蒙古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阶段检查情况表》(附件六)的内容,对建设工程适时进行阶段检查。对主体工程特别是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安装调试和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强制检查,保存必要的施工记录和施工图片、录像资料。阶段检查结束一周内,应将附件六填报区局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四条 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都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 (无初步设计的项目需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内容及竣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

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一) 中国气象局局管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由区局配合,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会同中国气象局有关内设机构共同组织验收,也可受托由区局代为验收,并由区局专题总结报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一式三份;

(二) 省用项目由区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或委托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组织验收,并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专题总结报区局计划财务处一式三份。专项项目验收后,并由区局专题总结报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一式三份。

(三)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内蒙古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式三份报区局审批。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查制度。可视工程大小及重要程度确定采用内部审核或外部审核方式。各类建设工程的预决算都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和认定。按规定审查认定后,方可支付工程款项,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1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基本建设财务与拨款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包括:

(一)编制《年度项目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拨款与结算;
(三)建设成本管理与财务监督;
(四)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五)建设单位会计报表;
(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七)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依法监督和考核基本建设计划、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按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在正式验收合格前累计拨款总额(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实物折款)不得超过预算总造价或合同承包价80%的比例,在决算审查认定前累计拨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总造价或合同承包价90%的比例。必须预留10%的余款待决算审查认定及工程保修期满后拨付。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内蒙古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在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控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工程的可按下列标准(奖金总额)奖励基建办公室人员。

(一)部门大中型项目获优良工程者,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由中国气象局评审并奖励;
(二)部门小型项目获优良工程者,奖励1000元至3000元,由区局评审并奖励;

第四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内部审查有效益的,可以按实际核减施工单位决算总金额(即核减总额)1%的比例提取奖金,并报区局核准后奖励给决算内部审查有功人员。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规定程序实行招标的;
(二)按规定应实行监理制度的项目不实行监理;指定或选定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属于同一经营实体或由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的;
(三)不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的;
(四)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不认真及时准确审核工程预、决算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工程决算未经审核,就支付工程款项,办理工程结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验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的;
(九)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十)违反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气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

(一)挤占、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项目未经报建擅自动工、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超计划、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
(三)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又达不到设计和建设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级、盟市级气象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气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违反已审定的单位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对所属单位的基建工作不监督、不检查,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擅自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或对手续不全的项目进行审批的;
(四)越权批准或默许所属单位违规操作的;
(五)对重大违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在前期工作和施工管理过程中,因人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或因施工管理不力致使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其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撤换,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被撤换的项目责任人对其在任期间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仍要负终身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局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气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气象局计划财务处1996年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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